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06號
TYDM,101,聲,2506,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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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貴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01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前淨重零點肆伍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叁貳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貴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扣案 之白色透明結晶體2 包(合計驗餘淨重0.432 公克)經檢驗 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1 款、第2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若案件經不起訴處分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 67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不起訴處分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 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聲請人主張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 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 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 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 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衡情,包 裝袋內毒品難與包裝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仍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 驗耗用之部分(0.020 公克),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銷燬,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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