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喻博健
受 刑 人 董芳雄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
度執聲沒字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喻博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喻博健因受刑人董芳雄犯妨害自由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第1 項)。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 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此為同法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依法簽發拘票, 惟經拘提不到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受刑人無 著之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受 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 人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