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443號
TYDM,101,聲,2443,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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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許建庭
具 保 人 詹欣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建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詹 欣怡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通 緝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無疑。且經聲請人 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送達證 書在卷足按,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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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