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96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緯柏
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趙友貿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王緯柏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 部分犯行,並有證人陳鑫、黃俊強、郭啟平、郭玉秋、王奕 文、游怡芳、柯○○之證述,及同案被告楊峻銘、包智勛、 戴子堯、張○○、吳○○之供述在卷可稽,復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網路聊天室列印資料、翻拍 照片及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經通緝 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供述之犯案經過細節 ,與其餘共同被告及被害人之證詞有所出入,足認被告有勾 串共犯之虞;被告所犯刑法第330 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 加重強盜罪及同法第332 條第2 項第3 款強盜擄人勒贖罪為 法定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 民國101 年3 月7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同年4 月 12日解除禁見,復於同年6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聲 請人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法院於認定 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 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01 條之1 所定情形,及有無 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查 ,本案雖已於101 年5 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 月13日 宣判,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 月,然被告前經合法 傳、拘均未到庭,現面臨此一刑期,實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規 避後續之審理、執行,而有妨礙、逃避審理、執行程序進行 之危險,且其所涉犯2 次加重強盜、1 次擄人勒贖罪均為法 定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原羈押之原因中關 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原因及必要 性均仍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 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 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本院復查無被告有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各款而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
形。從而,被告聲請本院以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尚屬無據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