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冬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冬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冬良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就有 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有期徒 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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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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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風化 │妨害風化 │妨害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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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新臺幣50,000元,有期徒│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算1 日 │
│ │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 │
│ │ │0 元折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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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0 年5 月6 日 │100 年6 月26日 │100 年3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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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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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4635 號│100 年度偵字第18913 號│100 年度偵字第111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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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101 年度壢簡字第205 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255號│
│實├──┼───────────┼───────────┼───────────┤
│審│判決│100 年8 月31日 │101 年2 月13日 │101 年3 月7 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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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1462號│101 年度壢簡字第205 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255號│
│判├──┼───────────┼───────────┼───────────┤
│決│確定│100 年10月3 日 │101 年3 月30日 │101 年5 月7 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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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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