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宇清
被 告 甘英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甘英利
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 一 人
指定義務辯護人 吳憲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
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甘英華部分關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 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所為之100 年度訴字第1107號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甘英華部分關於「(現於法 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之記載,顯係「(現於法 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