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1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姿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2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姿樺犯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宣告各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七編號二所示文件上偽造之「pei yu Chiu 」、「邱珮瑜」簽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姿樺明知其夫之胞妹邱珮瑜已於民國98年10月間,將原授 權其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之信用卡收 回,且明示不再授權使用,詎黃姿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未經邱珮瑜同意,先於99年2 月26日,在臺灣地區不詳 處所,撥打電話向中信商銀客服人員謊稱為邱珮瑜本人,因 原卡毀損失效,要求補發新卡,致中信商銀人員陷於錯誤, 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與黃姿樺,嗣黃姿樺 遂自99年2 月26日起至同年12月6 日止,竟偽以該信用卡持 卡人之身分,分別於附表一至六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至六 所示之特約商店或自動提款機,持該卡消費、預借現金、上 網購物或用以繳交費用,並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消費時 ,偽造「pei yu Chiu (即邱珮瑜)」之署名於簽帳單上刷 卡消費;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該信用卡插入至自助加油收 費設備內,致使該自動收費設備誤以為其為持卡人本人,而 給付汽油,並允以刷卡付費;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於賣場購 物後,於賣場人員請伊結帳時,以持該信用卡感應之方式, 結帳消費;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將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 ATM )後,鍵入該信用卡預借現金密碼或點選繳費選項後輸 入欲繳納之電話號碼方式,致使該ATM 誤其該持卡人本人而 貸予現金或完成繳交電信費用;於附表六所示時間,以輸入 上開信用卡卡號授權碼、有效年月等資料之方式上網購物消 費、繳交電信帳款,黃姿樺上開行為,致使附表一至附表六 所示之特約商店、加油站自助加油收費設備或自動付款設備 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信其即為邱珮瑜本人,而分別交付其 所購買之財物或提供服務或貸予現金,總計持該卡消費新臺 幣(下同)95,068元(聲請人誤載為91,358元),足生損害 於邱珮瑜、中信銀行及各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 ;黃姿樺另於99年11月26日,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在中信商銀提供之升等 白金卡申請書上偽簽「邱珮瑜」署名2 枚,並寄回中信商銀 ,致使中信商銀人員誤認邱珮瑜本人欲為信用卡升級,而為 核發新的白金卡與黃姿樺,足生損害於邱珮瑜、中信商銀對 持卡人管理資料之正確性。案經邱珮瑜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珮瑜之證 述情節相符,並有客戶消費明細表、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刷卡明細、信用卡申請書、升級白金卡之申請書影本各 1 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 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 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 ,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 第2375號判決參照);次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 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 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 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有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 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可參。再按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信用 卡,於簽帳單上偽簽他人姓名(施用詐術),使特約商店陷 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係原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 財物或免除其一定之債務,此一過程,核與詐欺取財、詐欺 得利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即當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 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或免除一定之債務,此財 物交付行為本身或免除債務行為,使特約商店喪失對財物之 持有或原本享有對持卡人之債權,即為損害,特約商店即是 被害人,即使特約商店可從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對其全 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亦然。第按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 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 處理之用者,刑法第220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是電 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再按網路刷卡 交易係持卡人在特約商店網頁,將其刷卡購買物品或取得服 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 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 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 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 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故應屬刑
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準文書。末按刑法第339 條之2 第 1 項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係行為人以不正 之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而所謂不正方法,應 廣義包括無權使用他人真正信用卡,如竊盜、侵占或冒用他 人名義申辦並領取而加以使用之情形。
四、論罪科刑:
㈠、就本件被告各次犯行所涉犯法條,業經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 補充更正如補充理由書所示,合先敘明。是核被告所為,於 附表一所示時間所為之各次消費,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21 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於簽帳單上偽造署名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 行為;而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各次盜刷行為,同時構成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附 表二所示之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於簽 帳單上偽造署名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 造簽帳單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各次盜刷行為,同時構成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詐取得利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於99年3 月20 日、99年4 月20日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刷卡繳費之行為 (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5、42),被告所為刷 卡繳費之行為,應係獲得債務清償之利益,而構成刑法第21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 詐欺得利罪,是聲請人於補充理由書(即補充理由書附表一 編號15、42)中認被告該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容 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47、附表二編號 5 、15、21之行為,係被告基於一個包括犯意,在密接時間、 同一地點下所為行為,且侵害法益同一,應依接續犯僅論以 一罪。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消費,其時、地相異, 行為互殊,顯係分別起意,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信用卡插入該加油站之收費設 備,使該加油站之收費設備陷於錯誤,而給付汽油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1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又 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0、26之行為,係被告基於一個包括犯意 ,在密接時間、同一地點下所為行為,且侵害法益同一,應 依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於附表三所示各次消費,其時
地相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偽以該信用卡持卡人之身分,於 賣場內購物消費,並盜刷該信用卡結帳,然審究被告於附表 四編號2 、6 、7 、10、11所示之消費,其究係使用感應或 有簽立實體簽帳單,因時間久遠已不復記憶,且經該賣場表 示信用卡簽單保存期限為僅一年,之後即將之銷毀,此有本 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詢表1 份在卷可稽,復查卷內亦無 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就該部分確有簽立實體簽單,是依罪疑唯 輕法則,認被告就附表四編號2 、6 、7 、10、11所示之消 費,僅該當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是被告於附 表四之各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而聲請人於補充理由書中認被告於大潤發及家樂福賣場中之 消費行為(即聲請人補充理由書附表二),涉犯刑法第 339 條之1 第1 項之罪嫌,容有誤會,予以更正。又被告於附表 四所示各次消費,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㈣、被告於附表五編號1 ,將信用卡插入ATM ,並輸入該信用卡 預借現金密碼後,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另被告透過ATM 繳交電信費用即附表五 編號2 、3 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2 項之非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聲請人認該部分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 2 項,容有誤會,予以更正。又被告於附表五所列之行為,犯 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於附表六中,未經持卡人邱珮瑜之授權或同意,以輸入 上開信用卡卡號授權碼、有效年月等資料之方式購物消費, 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 2 項(聲請人補充理由書所犯法條誤引為第1 項,予以更正)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上揭各次網路購物行為,同時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及詐取財物二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附表六編號8 之 行為,係被告基於一個包括犯意,在密接時間、同一地點下 所為行為,侵害法益同一,應依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 於附表六所示之各次消費行為,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
㈥、被告於附表七編號1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而就附表七編號2 之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第210 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附表 七編號2 中,其於申請書上偽造署名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 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申請書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一次冒名申請信用卡升級
之行為,同時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又被告於附表七之行為,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與分論併罰。
㈦、雖聲請人認被告本件所為,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 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 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為接續犯云云,然查被告如附表 一至七所示之行為,時、地不同,行為互殊,且侵害特約商 店法益亦不相同,顯係另行起意,自應予分論併罰,是聲請 人認為接續犯,容有未洽。
㈧、爰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品 性、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係因貪圖一己不法利益,其犯罪之手 段甚不可取,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及損害程度,惟念及其犯後 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且已賠償其盜刷之金額,並與 告訴人邱珮瑜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願意給 予被告自新機會(見本院卷101 年5 月21日訊問筆錄),併 審酌其之生活狀況、知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 懲戒。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且已與告訴人和解等節,堪認被告經此科刑之 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 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升等白金卡申請書已因行使而成為各該 銀行、特約商店或信用卡聯合處理中心、保險公司之存查歸 檔文件,並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被告於附表一 、附表二及附表七編號二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升等白金卡 申請書上所簽之「pei yu Chiu 」、「邱珮瑜」簽名,除已 銷毀者外,均係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 刑法第219 條予以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 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1 第1 項、第 339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219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原聲│消費時間│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新臺│應沒收署押之名│主文(含主刑及從│
│ │請簡│ │ │幣,單位元) │稱及數量 │刑) │
│ │易判│ │ │ │ │ │
│ │決處│ │ │ │ │ │
│ │刑書│ │ │ │ │ │
│ │附表│ │ │ │ │ │
│ │編號│ │ │ │ │ │
├──┼──┼────┼──────────────┼───────┼───────┼────────┤
│1 │ 4 │99.3.3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48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
│2 │ 6 │99.3.5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公司│391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
│3 │ 7 │99.3.7 │全國食材廣場有限公司 │519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
│4 │ 9 │99.3.10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公司│499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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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 │99.3.14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公司│750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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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3 │99.3.17 │小北百貨- 桃園大有店 │400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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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7 │99.3.22 │滿漢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1,019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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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1 │99.3.29 │來翔加油站 │70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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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5 │99.3.31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公司│1,427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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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6 │99.4.1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公司│979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
│11 │27 │99.4.3 │全國食材廣場有限公司 │375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
│12 │28 │99.4.6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公司│768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
│13 │29 │99.4.7 │丁丁藥局桃園店 │1,178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
│14 │31 │99.4.9 │花客隆企業有限公司 │190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
│15 │35 │99.4.13 │丁丁藥局桃園店 │299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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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7 │99.4.19 │丁丁藥局-桃園店 │484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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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0 │99.4.20 │全國食材廣場有限公司 │447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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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3 │99.4.22 │丁丁藥局-桃園店 │575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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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6 │99.4.23 │小北百貨桃園育樂店 │99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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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0 │99.4.30 │全國食材廣場有限公司 │224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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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9 │99.5.3 │小北百貨育樂店 │173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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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60 │99.5.3 │小北百貨桃園大有店 │424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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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63 │99.5.6 │丁丁藥局-桃園店 │1,231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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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67 │99.5.18 │丁丁藥局-桃園店 │940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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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71 │99.5.20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公司│1,636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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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72 │99.5.23 │小北百貨- 桃園大有店 │77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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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73 │99.5.24 │小北百貨-育樂店 │214 │信用卡消費簽帳│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單上偽簽「pei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yu Chiu 」1 枚│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信│
│ │ │ │ │ │ │用卡消費簽帳單上│
│ │ │ │ │ │ │偽簽「pei yu │
│ │ │ │ │ │ │Chiu」壹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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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74 │99.5.24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公司│294 │收執聯簽單上偽│黃姿樺犯行使偽造│
│ │ │ │ │ │簽「pei yu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Chiu」1枚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收│
│ │ │ │ │ │ │執聯簽單上偽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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