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70號
SCDV,101,除,170,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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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竹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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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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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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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竹三企業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1年2月15日│4,830元 │AA0000000 │ │
│ │司鄭余寬 │新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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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