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1號
SCDV,101,重訴,31,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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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黃維勳
      黃維誠
      黃維富
      黃美麗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原   告 黃維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美鳳
            號
原   告 黃美華(Mei-Hua Huang)
            36 USA
被   告 於光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3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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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