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4號
SCDV,101,訴,274,201206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鄭錦泰
鄭瑞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
原 告 鄭秀琴
鄭秀霞
鄭凱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被 告 鄭秀米
08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粢云
08號


被 告 鄭橞翊
連蕙湘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吳佩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秀米鄭粢云鄭橞翊連蕙湘間分配買賣價
金事件,原告追加起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於追加後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142,85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2,920 元,扣除原告已繳18,028元後,尚須補繳144,89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