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號
SCDV,101,訴,14,20120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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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吉衍即鴻利當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聯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6月15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103,371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 月1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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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