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吉衍即鴻利當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聯熙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4號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852,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