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彭恩慧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
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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