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8號
抗 告 人 鄭世望
之1
相 對 人 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 年5 月15日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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