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8號
SCDV,101,簡上,8,201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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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郭金石
被上訴人  林朝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玉潤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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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