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簡字,90年度,1990號
TCEM,90,中簡,1990,20011105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九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琴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害人溫家偉於警訊 中之指述,核與被告所述相符。(三)贓物認領收據一紙、照片二紙附卷可證。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