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1年度,19號
SCDV,101,竹簡,19,201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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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簡字第19號
原   告 亞特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怡琤
訴訟代理人 傅建勝
      溫仕銘
被   告 勝立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即應 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因配合其客戶開發塑膠承載盤,告知原告其尋求的材料 規格為:⑴耐150℃ 使用溫度、⑵具有導電抗靜電功能、⑶ 價格便宜;原告依據被告需求建議其使用ZBX-B11109(即mP PE+CB ,下稱系爭材料),並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提供系 爭材料25公斤供其試做以認可材料品質,當時被告也試做了 訴外人台灣造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造粒公司)提供的 PC/ABS+CF 樣品材料,模具由被告製造。試模後,被告明確 知道其用系爭材料製出之試模品外觀較差(表面有流痕), 惟經其專業評估後,認系爭材料的耐溫性較可符合其客戶需 求、依其自身的加工技術能力可以改善此問題,仍在其客戶 尚未完全認可試做品品質之下,依其主觀專業判斷於100 年 5 月12日下單向原告採購1000公斤,原告即於100 年5 月13 日、16日各交貨100 公斤、900 公斤予被告,被告並於收貨 後已將其中450 公斤用於生產,依約被告應將貨款新臺幣( 下同)181,650 元給付原告。詎被告嗣改用訴外人台灣造粒 公司提供的PC/ABS+CF 材料生產,並以「系爭材料成型出來 的塑膠承載盤有表面流痕的瑕疵不被其客戶所接受」為理由 拒絕付款,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辯稱系爭材料有瑕疵導致成型品有瑕疵云云,惟:



⑴塑膠的成型加工是一複雜工藝,成型品的瑕疵不全然等 於材料的瑕疵,被告之加工設備情況、模具設計情況和 其本身的專業技術能力情況均有所影響,每個材料加工 會因為不同的條件、參數產生不同的現象,系爭材料加 工時會因為溫度太低或澆口太小產生流紋,但是這個流 紋的外觀可經條件的改變而改善,故原告認流紋是在成 型條件下會產生的現象,並非材料的問題,至於被告認 定成型品瑕疵僅係被告和其客戶之主觀認定。
⑵被告一開始使用25公斤之系爭材料樣品試做出的成型品 即有表面流痕,相同於被告目前認定的瑕疵情況,然被 告知情後仍判定系爭材料適用而購買1,000 公斤,並已 使用450 公斤,有關判定材料的適用與否、成型品的品 質情況,均屬被告自身技術能力的範疇,原告無從置啄 。
⑶被告依其自身的設備、技術能力製造出的成型品品質不 被其客戶接受,致造成被告的損失,即將其客戶認定的 「成型品的瑕疵」簡化認定為「材料的瑕疵」,並據以 作為其拒不付款的理由,實無理由,蓋被告之客戶是否 接受其成型品品質,被告必須負擔完全的責任,怎可規 避其自身專業判斷失誤的風險,而將其損失全數歸咎於 材料,並拒不付款?被告以塑膠加工的複雜工藝知識迷 惑本案,似有意圖以折價和解或取巧勝訴策略將因其自 身技術所致的損失轉嫁給原告之嫌。
⒉被告辯稱其係經原告員工之遊說及保證,才同意購買系爭 材料、因聽從原告工程師之建議試車,才會使用400 公斤 系爭材料云云,與事實不符。依一般認知,被告訂購系爭 材料就是要自己用於生產,何須聽從原告工程師之建議才 生產?且25公斤就夠用於試車了,該400 公斤是用於實際 量產。另原告業務雖多次前往討論並依據材料技術指南內 容建議改善品質的對策,惟被告既自稱為專業塑膠射出成 型之專業製造廠,成立已有14年之久,其負責人彭文成從 事此項工作也有2 、30年之經驗,又豈會如同沒有專業能 力一般而完全聽信材料公司業務員之遊說、保證和建議呢 ?此邏輯矛盾的答辯是否意圖以原告業務員前去討論的內 容為歸咎理由,以掩蓋其自身專業判斷失誤的責任?且依 原告所知,被告確有改善原先的外觀問題,然而其持續改 善的程度是否能達到其客戶所能接受的品質,實屬被告加 工技術能力的範疇,非原告可判定。
⒊被告辯稱改用訴外人台灣造粒公司提供的PC/ABS+CF 所製 成之成品無瑕疵云云,惟被告於訂購系爭材料前也試用了



PC/ABS+CF ,如認為PC/ABS+CF 做出的成品外觀流痕比系 爭材料優異的話,何不一開始就向訴外人台灣造粒公司訂 購該材料?被告上開所辯不能掩飾其自身先前專業判斷失 誤所致之風險,且和本案無關,與此相關的論述完全沒有 參考價值。此外,被告亦不應以不同材料(即訴外人台灣 造粒公司提供的PC/ABS+CF )做出的成型品做比較,因為 不同種類的塑膠之間有不同的加工性(如不同的成型融化 溫度、熔融流動率、固化速度…等),也會呈現不同的外 觀。
⒋被告於其答辯狀中稱其於100 年9 月間將未使用之材料退 貨,惟實際上被告係在原告於100 年9 月聲請支付命令後 ,方於100 年10月4 日在未知會及獲取原告同意之下將未 使用的材料退貨,經原告拒收,且被告提出之退貨單標示 日期明明是10月4 日,被告似有意圖誤導為進入訴訟前已 進行退貨之嫌。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辯以:
㈠被告當初試用25公斤系爭材料後,即發現品質不良,成品上 有「流紋」之重大瑕疵,本來無意願採購,惟原告之業務員 向被告保證可以改進量產之原料,不會造成流紋之現象,且 5 天內可交貨,被告係經原告員工之游說及保證,才同意購 買單價較高之系爭材料1,000 公斤,並非如原告所稱明知用 系爭材料做出的成型品品質不盡理想仍購買1,000 公斤。購 買後於量產時又產生同樣的流紋問題,外觀亦粗糙不平整, 致被告之客戶鴻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絕支付模具費用約1, 000,000 元,原告之工程師稱是模具的問題,建議被告修改 模具,惟被告按原告之工程師之指示,支出30,000餘元進行 模具之修改,依然有流紋之重大瑕疵,才發現是原告提供之 系爭材料重大瑕疵導致,且被告一直聽從原告之工程師之建 議試車,才會使用400 公斤之系爭材料試模。嗣後被告另叫 別家的材料,所做出的成品毫無問題,曾請原告依照別家的 配方去配塑膠粒將原先之材料換回去,卻遭原告拒絕,被告 為了遵期交貨給客戶,因此轉向訴外人台灣造粒公司購買1, 000 公斤之PC/ABS+CF 原料,該原料製成之成品並無瑕疵, 外觀平整光滑;被告為專業塑膠射出成型之專業製造廠,公 司設立登記已有14年之久,被告負責人彭文成從事此項工作 也有2 、30年之經驗,所以就技術層面而言,無庸置疑,被 告之機具設備亦良好,可證明原告交付之系爭材料確有重大 瑕疵,才會導致成型品有流紋之重大瑕疵。後被告於100 年 6 月30日將原告交付之發票退回,同年9 月間委託貨運公司



將尚未使用、有瑕疵之系爭材料550 公斤運至原告公司退貨 並扣款,但因原告拒收,貨運公司因此又載回被告公司。 ㈡民法第354 條第1 項明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 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 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之瑕疵。」由上可證,原告並未依約履行,並已減少系爭材 料之價值與通常之效用;又原告所交付之系爭材料使產品表 面產生流紋,使其價值、效用及品質有所欠缺,被告勢必無 法如期交貨予客戶,只好另行向他人購買1000公斤之原料。 因原告所給付之物具有瑕疵且非合於契約所約定之效用及通 常效用,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被告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 損害賠償或請求減少價金,故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買賣價 金金額實無理由。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貨款債權181,650 元存在一節,並 不爭執,且經原告提出與其請求相符之訂貨單、送貨簽收單 、統一發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第10頁至第12 頁),堪認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貨款債權181,650 元,被告 未為給付一節堪可採信。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又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 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倘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 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依經驗 法則為判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 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反證 ,使待證事實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自仍應由主張 該事實存在之一造當事人舉證證明之,始得謂已盡其證明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最高法院著有93年 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雖辯以:向原 告所購買之系爭材料有瑕疵,製作出的模具會有流紋產生云 云置辯,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應就原告給付之系爭材料 有瑕疵一節,舉證以實其說。惟被告就以系爭材料製作之模 具有流紋產生等情,雖當庭提出模具為憑,然卻無法提出該 模具產生流紋確係因系爭材料所致之憑據,且經本院向財團 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函詢,該中心函覆稱:造成塑膠 (射出)成品流紋的因素,可區分為加工端與原料端(塑膠 粒)兩類。其可能原因大多為:⒈因開始冷卻固化的塑料進 入了模腔。⒉模具溫度太低。⒊原料流動性質不佳。mPPE及 PC/ABS塑料等級繁多,依材料等級不同,流動性質不同,應



選擇不同的加工條件。除此之外,導電碳黑與塑膠的混練好 壞亦決定了後續加工的穩定性。以母粒(Master Batch)方 式直接添加稀釋,或經押出螺桿事前重新混練過後再射出加 工,亦可能對成品品質產生不同的影響。加入填充物或補強 材(如:導電碳黑或玻纖),其添加比例、填充物品質與等 級、界面處理與混練的優劣,亦可能產生決定性的影響等情 ,有該中心101 年4 月6 日塑管字第206 號函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97頁),是以模具會產生流紋的因素眾多,而非僅 限於材料部分,被告指稱係因系爭材料所造成有瑕疵一事, 尚難信為真實。況縱令該系爭材料具有瑕疵,亦應認原告已 依民法第364 條第1 項規定,依被告之指示,另行交付無瑕 疵之物。被告自不得據此,拒絕給付貨款。
㈢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181,650 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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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立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造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特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