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國銓
代 理 人 曾桂釵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 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 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 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 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勻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附件:
一、提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歷年勞保投保資料清單。二、提出98、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 比例與計算方式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並提出受扶養親 屬(即聲請人父親吳木坤、母親謝琳琳)及胞妹吳宣瑤之99 、100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 屬資料清單。
四、詳加說明於98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新竹三信合作社申請前置 協商及於99年間與各債權銀行個別協商分別成立協商之協議 內容為何、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事由之確切時點、離職 後有無領取任何補助,並提出申請前置協商與個別協商之相 關文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具體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