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70號
SCDV,101,家訴,70,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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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70號
原 告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謝佩檠
被 告 曾昱棋

曾魏有
曾玉真
曾玉女
曾文雄
曾恆
曾淵明
曾淵培
曾陳肅然 新竹市○○里○○路131號
林榮培
林榮鑑
林榮震
林淑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之姓名、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遺產清冊所列為不動產者,併提出不動產之相關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如前經鑑價,請提出鑑價證明。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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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