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89號
SCDV,101,司養聲,89,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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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梁師安
即 收養人
聲 請 人 黃予潔
即被收養人
法定代理人 符玉奉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違反 此規定者,其收養無效,此觀民法第1075條、第1079條之4 之規定即明。末按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 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2 項亦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梁師安與聲請人即被收 養人黃予潔,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由 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戶 籍謄本、收養契約書、體格檢查表、財產歸屬清單等件為證 。
三、經查,聲請人黃予潔(原名張心雅)之養父母為黃建華、符 玉奉,嗣其養父母離婚後,養母符玉奉之再婚配偶則為聲請 人梁師安等情,有上開戶籍謄本之記載在卷可按。可知聲請 人黃予潔並未依法終止與養父黃建華間之收養關係,則其與 養父黃建華間之收養關係仍未消滅。依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人黃予潔自不得再為他人之養女。從而,本件收 養具有收養無效之原因,應不予認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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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