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鄭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鄭正欽(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鄭石条(男、民國○○年○ 月○○日生、97年3月22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小由唐閑妹收養並共同生活( 惟戶籍謄本上記載為生母),嗣後唐閑妹與鄭石条結婚,鄭 石条遂收養聲請人為養子,惟之後唐閑妹又與鄭石条離婚。 因養父鄭石条已於97年3 月22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之1 條規定,聲請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鄭石条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 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且經聲請人到院陳明「(問:為何辦理本件終 止收養?)因為我所提的資料都不是我的生父、母,我生母 姓蔡,在我退伍後我生母就過世,我是在日本時代就直接給 別人抱走領養,我是要認祖歸終,我的生母應是蔡何錢,生 父是蔡天福,我小時候被收養後確實是唐閑妹生活,唐閑妹 是養母,不是生母,譚華斗不是生父,可是我沒有見過譚華 斗,小時候照顧我的是養母,後來他跟鄭石条結婚,我十幾 歲時他們又離婚。」「(問:本件是否要終止與戶籍謄本上 登記之養父鄭石条之收養關係?)是的。(問:跟鄭石条有 無生活過?)有,我當兵之前,鄭石条跟譚唐閑妹就分開了 ,之後就沒有共同生活。(問:鄭石条何時過世?)忘記了 ,應該是九十七年,當時有一個也是收養的妹妹通知我,我 沒有回去奔喪,也沒有繼承,唐閑妹過世的時候,我知道, 我有回去辦喪事,那時繼承是給另一個收養的弟弟繼承,我 都沒有繼承。(問:聲請人和鄭石条的家人有無聯繫?)沒 有,也沒有聯絡的方式,和唐閑妹的另外收養的兩個妹妹及 一個弟弟會去掃墓。(問:是否確實要終止與鄭石条的收養 關係?)是的。」及證人蔡興旺到庭證述「(問:證人與聲 請人關係?)他是我的親弟弟,是同一個父母生的。(問: 他是何時出養?)小時候聽母親說的有一個弟弟給人家養, 說他們不要我去找他們,聲請人鄭正欽是退伍之後,他的太
太因為在婦產科工作,看到我覺得很像,才開始查證,經養 母生母證實,他是我弟弟,目前生父生母及養父養母都不在 了。」等語,此有本院101 年5 月24日、6 月14日訊問筆錄 可證,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並無任何顯失公平 之情形,依首揭法律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