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劉文娟
即債務人
聲 請 人 李雨璇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堅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5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侵權行為 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 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59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 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 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59號假扣押事件(含 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 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就假扣 押請求提起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 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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