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九0八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分二社維字第五二六二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各處拘留叁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二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四十分許。(二)地點:臺中市○區○○路二段十六巷四號。(三)行為:意圖得利,分別與男客張添松、林盛博相姦淫,每次代價新臺幣二千元 。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