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
債 權 人 暉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壽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中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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