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454號
SCDV,101,司促,5454,2012060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陽日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星朝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究為「及自民國101年5月29日」或「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陽日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