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
債 權 人 春福馥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佩修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宋寶蓮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 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5月31日通知補正聲請人究為「春福馥園管理委員會 」或「春福馥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提出登記資料( 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與印章不符),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 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