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092號
SCDV,101,司促,5092,2012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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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債 權 人 湯毓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芮蒂托兒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芮蒂托兒所之負責人為何?(聲請狀所載
之負責人與國稅局扣繳單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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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