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債 權 人 湯毓壽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芮蒂托兒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芮蒂托兒所之負責人為何?(聲請狀所載 之負責人與國稅局扣繳單不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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