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號原 告 張哲榮法定代理人 張永銘法定代理人 陳彩枝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被 告 陳弘文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複代理人 劉家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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