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1號
SCDV,100,訴,121,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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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張哲榮
法定代理人 張永銘
法定代理人 陳彩枝
訴訟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
被   告 陳弘文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家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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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