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342號
SCDV,100,婚,342,2012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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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342號
原   告 徐炫壽
被   告 梁氏秋草LU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言論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5日上午9 時於本院家事法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 號)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稱被告自民國97年起離家未歸,聯絡不上等語,雖據卷內移民署移民資訊資料處理科製表「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僑口卡列印」記載,本件100 年10月7 日收回外僑居留證,然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又函覆,被告居留證效期至103 年10月12日止,屆期可再申請居留,而被告最後1 次在台申請定居地址為:新竹市等語,故本件有取消原定101年6月29日下午4時宣示期日,並再開辯論之必要,暨定辯論期日併按上址通知被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記事項:
若原告主張被告確實行方不明,請於期日前補正提出下列資料:警局受理之失蹤人口報案單。
請持本裁定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被告最新入出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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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