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1年度,28號
SCDM,101,審附民,28,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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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馮金璋
葉秀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恒律師
被 告 江慶祥
被 告 啦啦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親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中國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谷家恆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江慶祥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本院101 年度
審訴字第4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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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啦啦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