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556號
SCDM,101,審易,556,2012060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祥榮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657 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曾祥榮與告訴人陳秀霞係 母子關係,彼此感情不睦,時有爭執。被告曾祥榮於民國10 0 年8 月15日10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365 號「十興 舊貨行」,因細故與告訴人陳秀霞發生口角爭執,詎其竟基 於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出手強行推、拉坐於機 車上之告訴人陳秀霞,致告訴人陳秀霞重心不穩而人車倒地 ,雖未成傷卻有頭部疼痛之情形,因認被告曾祥榮涉有刑法 第281 條之施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秀霞告訴被告曾祥榮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 觸犯刑法第281 條之施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曾祥榮所涉施暴 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 人陳秀霞當庭以言詞撤回對被告曾祥榮之刑事告訴,有本院 和解筆錄、訊問筆錄各1 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