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9號原 告 林明達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複代理人 吳愷純被 告 游輝農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游各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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