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99號
PCDV,99,建,99,2012061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9號
原   告 林明達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愷純
被   告 游輝農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游各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