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6號
抗 告 人 呂學儒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劉衡慶律師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呂天註、呂新發即祭祀公業呂萬春管理人間
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6 月1 日所為裁定(101 年度訴字第756 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拾捌萬參仟柒佰柒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祭祀公業呂萬春法定代理人呂新發於 101 年5 月29日所呈報財產清冊之財產總值為新台幣(下同 )1, 215,705,264元,鈞院所認定之2,541,046,591 元,為 屬有誤,請廢棄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三、經查:本件依被告祭祀公業呂萬春法定代理人呂新發於101 年5 月29日所呈報財產清冊之財產總值為12億8073萬4791元 (土地總值12億1570萬5264元,甲、乙存款及定期存款依序 為747 萬6616元、1294萬6375元、4460萬6536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148萬234 元(抗告人主張派下權比例100/ 596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20萬1112元,扣除抗告人前 已繳納之1 萬7335元,抗告人應補繳18萬3777元。本院101 年6 月1 日有關命補繳裁判費用之裁定,將上開祭祀公業財 產總值誤為25億4104萬6591元,並據以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 用36萬9809元,顯有違誤。
四、抗告人主張系爭祭祀公業財產總值為12億1570萬5264元,雖 屬有誤,惟本院上開裁定既顯有違誤,則抗告人請求將原裁 定撤銷,改為適當之裁定,仍應認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 裁定撤銷,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