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42號
PCDV,101,訴,542,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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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劉素雲即同心園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趙靖邦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輔會台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秦金陵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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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