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119號
PCDV,101,訴,1119,201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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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9號
原   告 鄭美雲
      王金萬
      王智源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家興
被   告 大富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裕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0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2 件、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件在卷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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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