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86號
PCDV,101,補,1886,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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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86號
原 告 陳永川
被 告 游添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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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