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30號
PCDV,101,補,1830,201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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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RISING GROUND CO., LTD.(昇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東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被 告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零貳佰貳拾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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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