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08號
再審原告 王財源
再審被告 賴賢勤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榮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0年度
簡上字第26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
之訴裁判費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