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56號
PCDV,101,聲,156,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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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陳應君
相 對 人 蔡清炳
代 理 人 洪國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返還借款事件,業經 另行訴訟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 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鈞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 849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訴二審 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對相對人請求聲請人返還借款一案提起上訴 ,聲請人並未提起前揭法條所定之訴訟或提起抗告,本件聲 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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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