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98號
PCDV,101,建,98,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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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8號
原   告 寶擎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瑜
被   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工程合約書第16條之約定,雙方如因本 合約所生爭議而訴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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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擎技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