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 告 海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3日送 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17頁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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