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羅美玲
江春蘭
呂正春
被 上訴人 呂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叁
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計算式:1,045,885 ×3=3,137,655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