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1年度,82號
PCDV,101,家簡,82,201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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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非訟代理人 李銘璽
相 對 人 曾坤富
      曾簡聯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曾坤富曾簡聯鳳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 ,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 號令制定公布,並於101 年2 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 第1010005509號令發布,且自101 年6 月1 日施行之家事事 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6 款、第74條規定甚明。次按本法施行 前之訴訟事件,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本法施行後, 應依本法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之,中華民國101 年5 月 11 日 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038號令訂定發布; 並自101 年6 月1 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前段 定有明文。是本件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 所定之訴訟案件,惟依上揭規定,業經家事事件法定義為家 事非訟事件,自應依修法後之家事事件法中家事非訟程序處 理,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方面:
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曾坤富曾簡聯鳳係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 且渠等於婚後並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
(二)緣相對人曾坤富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消費 ,目前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同)14 2,015元暨其利息, 共計405,435 元迄未償還,經聲請人多次向相對人曾坤富 催索,仍未獲置理。
(三)聲請人前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曾坤富所有之 財產強制執行,因相對人曾坤富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致 聲請人未得受清償,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予聲請人在案。
(四)嗣經聲請人查調相對人曾坤富之99年度國稅局財產及所得 資料,相對人曾坤富名下已足夠無財產可供扣押執行,為 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請准宣告相對人夫妻間



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相對人方面:
(一)相對人曾坤富經本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作任何有利陳述。
(二)相對人曾簡聯鳳主張:
相對人曾坤富與相對人曾簡聯鳳已分居二十餘年,未曾給 付家庭生活費用,相對人曾簡聯鳳並不清楚其工作及收入 情況。且相對人曾簡聯鳳名下二間房子均為婚後取得,購 買房子之資金來源與相對人曾坤富無關,相對人曾坤富未 曾支付任何金錢,更對相對人曾簡聯鳳負有債務尚未清償 。本件積欠聲請人金錢之人為相對人曾坤富,故聲請人應 向相對人曾坤富催索,而非找上相對人曾簡聯鳳。(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請求,並無理由,請求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四、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二人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且渠 等於婚後並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 出戶籍謄本2 件、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資料1 件為 證,堪信為真實。
五、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曾坤富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信用 卡消費,目前尚積欠本金14 2,015元暨其利息,共計405,43 5 元迄未償還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 1 年1 月17日苗院國101 司執讓426 字第01518 號債權憑證 影本1 件、信用卡契約影本1 件為證,並為相對人曾簡聯鳳 所不爭執,堪認聲請人為相對人曾坤富之債權人無訛。六、聲請人主張其前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曾坤富所 有之財產強制執行,因相對人曾坤富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 致聲請人未得受清償,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予聲請人在案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債權憑證影本1 件、相對人曾坤富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影 本1 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曾坤富之100 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閱無訛,此並有上開調 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復為相對人曾簡聯鳳所不爭執,應認聲 請人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是聲請人為相對人曾坤富之債權 人,且因強制執行無著,致未得受清償至明。
七、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 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 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 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此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聲 請人為相對人曾坤富之債權人,經依法強制執行後,因相對 人曾坤富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致聲請人債權無法獲得清償 ,已如前述,則聲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夫 妻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八、至相對人曾簡聯鳳雖抗辯其與相對人曾坤富已分居二十餘年 ,相對人曾坤富未曾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且相對人曾簡聯鳳 名下二間房子均為婚後取得,購買房子之資金來源與相對人 曾坤富無關,相對人曾坤富未曾支付任何金錢,更對相對人 曾簡聯鳳負有債務尚未清償云云,惟法院於債權人對於夫妻 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即得因債權人之聲 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已如上述,本件聲請人為聲請人 曾坤富之債權人,且因聲請強制執行無著,致未得受清償, 即已合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法定要件,並不問相對人曾 坤富對家庭是否有貢獻及雙方是否有其他債務關係存在。再 者,依卷附本院所調得之相對人曾簡聯鳳財產、所得資料, 相對人曾簡聯鳳名下有二間房子,其價值超過聲請人之債權 金額,於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聲請人自得代位相對 人曾坤富向相對人曾簡聯鳳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故聲 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二人間財產改用分別財產制,對於聲請 人之債權受償具有實益,尚非其他相對人均無財產可供聲請 人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情形堪與比擬。是被告所辯 ,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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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