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387號
PCDV,101,司繼,1387,201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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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鄭呂梅菊

鄭惟元
鄭惟明

聲 請 人 鄭安雅


法定代理人 周堉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植煒


聲 請 人 高瑋辰
高胤翔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人 鄭蒨憶
兼送達代收人 鄭蒨憶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 理 人 高超
聲 請 人 潘薇
潘曉軒
前列二人共同
兼送達代收人鄭素慧

前列二人共同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素慧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 理 人 潘永哲
聲 請 人 鄭奇凌
鄭綺
鄭國凌
鄭秀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鄭德凌第二順位繼承人鄭莘、鄭李妲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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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