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236號
PCDV,101,司繼,1236,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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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林邱麗芬
林柏宏
林品安
林孝仁
張林鶴
郭林美
林孝義
林美凰
前列五人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林里金、林曹草之最近戶籍謄
本(記事勿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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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