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聲 請 人 林邱麗芬 林柏宏 林品安 林孝仁 張林鶴 郭林美 林孝義 林美凰 前列五人共同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林里金、林曹草之最近戶籍謄 本(記事勿略)。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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