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059號
PCDV,101,司繼,1059,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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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吳碧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思銘(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新莊區
○○○路196 巷4 弄2 號4 樓)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1 年3 月8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思銘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原告(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
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
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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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