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0年度,733號
TCEM,90,中秩,733,20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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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七三三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九
十霧警刑字第一六五一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二)地點: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三一九號「網路戰將行」網路店。(三)行為:「網路戰將行」網路店 (係供人把網路電腦遊戲) 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七十七條之公共遊樂場,被移送人為該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 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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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