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恒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
拾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
伍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合計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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