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93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債 務 人 仁玉妹
債 務 人 仁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叁仟叁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