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68號
PCDV,101,勞訴,68,201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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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8號
原   告 連德正
      賴遠明
      陳喬薰
      王坤玉
      林美玲
      簡明宏
      郭淑娥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得利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惟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營業所)既係設在「新北市○ ○區○○路54巷18號」,此有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之設 址及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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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富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